第561章 證據之王—口供?(1 / 1)

刑大,會議室。

法醫老曹拿著一疊資料推門走了進來。

聶超凡和小馬同時站起來,齊聲道:“有結果了嗎?”

自從接案以來,由於一直沒有找到一錘定音的證據,作為主辦民警的聶超凡壓力極大,頭發淩亂、胡子拉碴根本沒有心思打理。

此時瞪大了布滿血絲的雙眼盯著老曹。

小馬稍好一些,雖然短時間裡來回兩地折騰,可起碼在車上休息過,並且作為年輕人,精力和體力也相對好上一些。

老曹皺著眉頭望著兩人不說話,這態度已經表明了答案。

聶超凡搖搖欲墜,長歎一聲摔坐在椅子上。

小馬猶未放棄,上前幾步抓著老曹的衣袖,不甘道:“曹師傅,有比對上嗎?”

老曹瞥了眼癱坐椅子的聶超凡,搖搖頭。

小馬咬牙道:“沒關係,我明天再去一趟他們村裡。這次多待幾天,把他們全村男人的DNA都給采集過來!”

老曹苦笑道:“小馬,你知道實驗中心做一次DNA比對我們得掏多少錢嗎?兩千!比對一次就要兩千啊!”

“人命關天,就是兩萬也得查!”

“可彆人會願意天天加班給你做這無用功?”

“怎麼可能是無用功!也許嫌疑人就藏在這裡頭!”

“你已經跑去一趟,人家得了風聲早就跑到外省避風頭去了。華國這麼大,你準備一個個地方跑過去?”

“那...那也得試試。”

“彆添亂了。毫無頭緒的偵查就是在浪費警力。再說了,籠子裡還關著倆嫌疑人,你覺得你全村全檢的建議能得到領導支持嗎?”

說著,老曹輕輕拍了拍小馬的肩膀,將比對報告放在桌上就走了。

小馬焦慮的在房間裡走來走去,自言自語道:“這都兩天兩夜了還沒審出來,這下該怎麼辦,怎麼辦?”

聶超凡嘶啞著聲音:“餓了幾天,你去食堂給他倆帶點吃的吧。”

小馬頓住:“聶探,這是放棄了嗎?”

聶超凡無言,隻是僵硬著脖頸,一頁一頁翻看著短短幾日早已翻爛的案卷。

“砰。”

會議室房門被打開,技偵的魏隊帶著幾名機關民警笑吟吟走了進來。

“聶探長,嫌疑人都交待了嗎?來來來,抽支煙,人都抓到了,還皺著眉頭乾嘛?”

聶超凡用手推擋開,無奈道:“兩個人嫌疑人還沒認罪,DNA的檢材又沒匹配上,哎!”

魏隊拉過一張椅子坐下,伸出食指點了點西邊的方向,壓低聲音道:“市府的聯絡員臉色可不大好,剛才接電話的時候聽著像是挨了頓罵。嘖嘖,現在隔壁砸東西發著脾氣呢。聶探,可得抓緊時間了。”

聶超凡用力擦了把臉,強行勾了勾嘴角:“謝謝魏隊提醒,等會兒我就帶人過去再審他一遍。就是這口供可能一下子還不好出來。”

“沒口供就突審一下嘛,突一下就都有了。反正肯定就這倆人,跑不了的。”魏隊起身往外走,經過聶超凡身邊的時候拍了拍他肩膀,露出玩味的笑容。

關門後,魏隊突然又拉開半門,笑道:“忘了和你說,刑支的老一說這次結案後會給你在預審留個位置。”

說著,彆過頭來衝另一邊笑了笑:“是吧?張大。”

“是的,說這事的時候,你不也在嗎?”

魏隊回過頭來,春光燦爛:“老聶,哦不,聶大,好好把握哦。”

等機關的人都走完,會議室重新陷入了靜謐。

聶超凡感覺自己的腦袋瓜子有些彆扭,這種感覺就像是原本挺沉重的,挺沒有力氣了,結果突然一下給注入了...注入了...

“叮鈴鈴。”

聶超凡一看,是大隊長來的電話。

“老聶,案子辦得怎麼樣了?”電話裡傳出大隊長略帶焦急的聲音。

犯罪嫌疑人到案已經兩天,可案子還是紋絲不動,沒有進一步的發展,作為刑大一把手,他是真的有些著急了。

聶超凡掃了眼邊上的小馬,小馬自覺退出了會議室,帶上門。

“嘴很硬,到現在都沒認罪。”聶超凡有些沮喪。

“......”電話裡安靜了片刻,然後傳出大隊長的一聲長歎,“哎!已經延長到四十八小時了,再拖下去就得放人。我們刑大可...可真丟不起這臉喲。”

“林大,我...我還想再...試試。”腦子裡閃過魏隊臨走前說的那最後一句,聶超凡鬼使神差道。

“老聶,你也彆有心理負擔。我反正馬上就要退休了,也不差這一個案子背在身上。真搞不定就算了,可千萬彆把自己給搭進去囉。現在的環境可和以前不一樣,一定不能亂來。”大隊長作為過來人、老刑偵,第一時間反應過來聶超凡所說的還想再試試是什麼意思。

“林大,我...哎。”聶超凡有口難言,隻能長歎一聲。

“......”

“嘟嘟。”

放下電話,聶超凡雙手扶額閉上了眼睛。

案件弄到如今這個地步,他也是沒了丁點主意。

視頻監控沒有拍到、DNA檢材亦是對不上,什麼證據都沒有,唯一能定案的隻剩下口供。

二十年沒日沒夜、黑白顛倒的偵查辦案;

年歲已高亟待陪伴的老父老母;

分離許久需要守護的妻兒;

上級機關破案的壓力;

提乾的渴望;

眾多思緒摻雜在一起,猶如龍卷風一般在聶超凡的腦中儘情的肆虐,又肆虐。

掃蕩一切,複又歸於安靜。

“口供!”

聶超凡抬起頭,目露凶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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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S: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五十五條確立了“重證據、重調查研究、不輕信口供”原則。可在實際落地上,不管是二十年前,還是當下,口供依然是證據之王。

唯一有些差彆的就是早年“重口供、輕證據”,現在的話還得物證、書證、視聽資料等客觀證據印證,必須得形成證據,不然檢察院那邊就過不去。

也就是說單單隻靠口供是不能定罪的,因為口供不能互相印證。可在實際辦案中,其他證據還是可以被找出來,一下子找不出來也可以先司法鑒定出來。

僅憑口供,確實會出現冤假錯案;但是全要證據鏈,也少不了僥幸逃脫的犯罪者。

再講深一點,無證據僅憑口供不能定罪。

這是不是對於完美隱藏、銷毀證據的犯罪者的一種獎賞和激勵?